规章制度

宜宾学院图书馆校外人员到馆阅读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校外人员进入图书馆阅读的管理秩序,保障校内师生正常的学习、科研及阅览权益,合理利用图书馆文献资源,明确校外人员到馆阅读的权利与责任,结合我校图书馆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非本校在职教职工、在读学生、离退休人员的校外人员(以下简称“校外人员”)进入我校图书馆进行阅读活动的相关行为,涵盖入馆登记、资源利用、安全责任、违规处理等环节。

第三条 图书馆秉持“资源共享、有序管理”的原则,在不影响校内师生正常使用的前提下,向校外人员开放阅览服务,校外人员需自觉遵守本办法及图书馆其他各项管理规定,服从工作人员管理。

第二章 入馆登记管理

第四条 校外人员可自由到馆登记,无需提前预约,登记需符合以下要求:

(一) 校外人员入馆前,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(含居民身份证、护照、军官证、驾驶证等国家法定有效证件),到图书馆入口登记处进行实名登记;

(二) 登记时需准确填写《校外人员来访登记表》,如实填写姓名、性别、联系电话、有效证件号码、入馆时间、阅读事由等信息,经图书馆工作人员核验身份信息、确认登记无误后,方可进入馆内;

(三) 无有效身份证件者、拒不配合登记或填写虚假信息者,一律禁止入馆;

(四) 未成年人、高龄老人、残疾人等特殊群体,需有监护人陪同入馆,监护人需一并完成登记手续,负责陪同期间的安全与秩序维护;

(五) 校外人员每次入馆均需按上述规定重新登记,登记信息仅用于图书馆管理,不对外泄露。

第五条 入馆时间与校内师生保持一致,闭馆前30分钟停止登记入馆,校外人员需在图书馆闭馆前15分钟有序离馆,不得滞留馆内。

第三章 文献阅览管理

第六条 校外人员仅享有文献现场阅览权,严禁将图书馆任何文献带出馆外。

第七条 校外人员阅览文献时,需遵守以下要求:

(一) 爱护文献资源,不得涂改、圈画、批注、撕毁、污损文献,不得擅自拆卸文献装订部分;

(二) 阅览完毕后需将文献放回指定位置或交给工作人员,不得随意摆放、乱堆乱放,避免打乱书刊排序。

第四章 安全责任管理

第八条 校外人员需自行评估自身身体状况,确认适合进入图书馆进行阅览活动后,方可办理入馆登记。

第九条 校外人员在馆内期间,如因自身身体原因(包括但不限于突发疾病、旧病复发、意外摔倒等)发生任何意外事故,全部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,图书馆不承担任何赔偿、补偿及相关连带责任。

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校外人员,不得入馆,已入馆的,工作人员有权劝离:

(一) 患有传染性疾病、突发性疾病、精神病史或酗酒等身体不适,可能影响自身或他人安全的;

(二) 携带危险品、易燃易爆物品、管制器具等禁止带入图书馆的物品的;

(三) 言行举止异常、有妨碍公共秩序风险的。

第十一条 校外人员在馆内期间,需遵守消防安全规定,不得吸烟、使用明火,不得违规使用电器设备,不得随意触碰消防设施;如发现安全隐患,需及时告知图书馆工作人员。

第十二条 校外人员需自行保管好个人物品,图书馆不承担个人物品遗失、被盗的责任;不得将贵重物品随意摆放,避免造成财产损失。

第五章 违规处理

第十三条 校外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、警告,责令其改正;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,取消其入馆资格,情节恶劣的,移交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:

(一) 未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、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或虚假信息登记入馆的;

(二) 擅自将图书馆文献带出馆外的,一经发现,责令立即归还,并处以相应罚款(具体罚款标准按图书馆文献遗失、损坏赔偿规定执行),情节严重的,追究其法律责任;

(三) 涂改、圈画、撕毁、污损文献的;

(四) 违反阅览秩序,大声喧哗、接打手机不静音、追逐打闹,影响他人阅览的;

(五) 携带禁止带入的物品入馆,经劝阻拒不取出的;

(六) 其他违反本办法及图书馆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。

第十四条 校外人员因违规行为造成图书馆设施设备、文献资源损坏的,需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;构成违法的,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宜宾学院图书馆负责解释。

第十六条 图书馆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、人流管控需求,对校外人员入馆登记方式、开放区域、阅览时间等进行调整,调整后将通过图书馆官网、入口公告栏等渠道公示。

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
宜宾学院图书馆

2026年5月26日